01尽快使用商标,别被提“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总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的这项规定旨在禁止囤积商标以高价转售。使用注册商标。长期囤积大量商标而不使用,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我们必须在取得商标后使用商标,并保留完整而详细的使用证据,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包装、商标印刷认证材料等。
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只有不断地使用和宣传商标,才能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使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出名!
02规范商标使用,及时变更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登记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商标局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否则,如果商标受到他人质疑,商标局将根据商标登记证上的地址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商标注册人,并提醒其回复,商标注册人将无法收到。商标的到达和未得到答复导致了商标的撤销。
03??小心,商标被宣布无效
《商标法》第45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优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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