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2年颁布《商标法》伊始,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
 
1 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集中接受全国的商标注册,同时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国家商标局的主管事项主要有: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补正、注销、撤销、转让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商标异议裁定;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负者商标国际注册等事宜。
 
2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具体受理四种案件: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申请复审;对已注册商标请求裁定撤销;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3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管理各自辖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地方工商局主要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商标日常使用情况,同时监督商品质量。
 
  除工商局系统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外,各级海关部门负责商标的边境保护;各级法院也通过审理商标相关案件行使其商标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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