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专利法,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可能是因为经济不景气,再加上新型专利无须经过实质审查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近年来新型专利的申请量明显有增加的趋势。新型专利制度起源于德国,其德语称作Gebrauchsmuster。本文将对德国新型专利做简单介绍,并比较德国与我国于新型专利制度上的差异,或许可供有兴趣的国人做参考。
一、德国新型专利所保护标的
在我国,新型专利之保护标的仅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对于没有一定空间形状、构造的化学物质或医药品等并不与保护。然而,在德国,除了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外,化学物质、食物与医药品也是德国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标的。不过,和我国相同的是,德国的新型专利也不保护方法专利。
二、德国新型专利的审查与保护期间
德国新型专利和我国新型专利一样,无须经过实质审查,故可以快速地取得专利权。根据德国官方所公布的资料,从申请到取得新型专利权仅需3~4个月的时间。
在我国,在每年皆有缴纳官费的情况下,专利权的终止日为申请日起算10年。在德国,在取得新型专利后,即获得从申请日起算3年的保护期限,之后分别在第3、6、8年缴交维护费(maintenance fee)后,即可延长保护时间,最长至第10年为止。
三、德国新型专利在新颖性上的判断标标准
虽然,于申请德国新型专利时并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但在举发与侵权诉讼等程序上,仍需要对新颖性及进步性等专利要件做审查。新颖性上的判断标标准可以说是德国新型专利最特别的地方,其不仅和我国的新型专利有所差异,且和德国发明专利也有不同。根据德国新型专利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其所定义的习知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书面公开数据或本国境内的公开使用。也就是说,若发明人的发明或创作在申请专利前仅口头公开但未书面公开者,则可考虑申请德国新型专利。此外,在使用方式这方面,德国新型专利是采取相对新颖性原则,亦即只有在德国国内公开使用才算公开,但德国发明专利在这方面却是采用绝对新颖性原则,也就是说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开使用皆算是公开。因此,若发明人的发明或创作已丧失绝对新颖性,但尚未丧失相对新颖性者,便可考虑申请德国新型专利。
而且,德国新型专利法第3条第1项还规定,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基于申请人的意思而公开的数据不能被视为先前技术。此规定和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项第1款有点类似,但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项第1款是指“因研究、实验”而公开的资料(如论文),而德国新型专利法则未限定公开的形式,也就是说即使是商业文件上的公开,只要在6个月内便有新颖性优惠期的适用。此外,德国发明专利并无类似的规定,故若发明或创作已因为申请人的意思而公开,只要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便可申请新型专利做为保护。
四、一案两请 (Splitting-off)
在我国,原则上是不准许一案两请,也就是说不准许同一发明或创作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然而,在德国一案两请是被允许的,德国官方还在其网页上介绍此制度的好处7。例如,由于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需较长的时间才可取得专利,在等待取得发明专利这段期间,申请人便可考虑申请新型专利以使其发明或创作得到保护。
五、申请费用
根据德国官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8,其申请费40欧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为500人民币。也就是说,德国新型专利的官方申请费用比我国新型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都还便宜。
六、总结
由于德国新型专利具有费用便宜、快速取得、准许一案两请、且在新颖性的判定上较德国发明专利宽松等优点,故对于想申请德国专利的申请人,德国新型专利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